独立法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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