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发布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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