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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