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