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