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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