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