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海关提供担保。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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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