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