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