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是指: (一)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以及交易会、博览会; (二)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三)为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四)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 (五)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 展览品是指: (一)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二)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 (三)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以及装饰材料; (四)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五)其他用于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包装材料,是指按原状用于包装、保护、装填或者分离货物的材料以及用于运输、装卸或者堆放的装置。 主管地海关,是指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境内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的主管地海关为其活动所在地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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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