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复运出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