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复运出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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