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ATA单证册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到主管地海关进行确认。 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当与原ATA单证册相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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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