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ATA单证册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到主管地海关进行确认。 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当与原ATA单证册相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ATA单证册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到主管地海关进行确认。 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当与原ATA单证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