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设立ATA核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ATA单证册进行核销、统计以及追索; (二)应成员国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已经进境或者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 (三)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海关总署设立ATA核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ATA单证册进行核销、统计以及追索; (二)应成员国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已经进境或者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 (三)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