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设立ATA核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ATA单证册进行核销、统计以及追索; (二)应成员国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已经进境或者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 (三)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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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