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暂时进出境展览品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因特殊原因需要移出的,应当经主管地海关同意,并且提供相应担保。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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