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暂时进出境展览品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的,经主管地海关同意,展览会办展人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予向海关提交担保。 展览会办展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