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暂时进出境展览品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的,经主管地海关同意,展览会办展人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予向海关提交担保。 展览会办展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暂时进出境展览品的监管
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的,经主管地海关同意,展览会办展人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予向海关提交担保。 展览会办展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