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暂时进出境展览品的监管

第十七条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前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并且提交展览品清单和展览会证明材料,也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时,向主管地海关提交上述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申请海关派员监管的境内展览会,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海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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