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第十五条

海关通过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方式对暂时进出境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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