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第十四条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