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第十三条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进出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