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第十三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进出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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