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第十二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异地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由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地海关调取原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办理有关手续。 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ATA单证册向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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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