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第十一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延长复运进境、复运出境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并且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以及相关材料。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延长复运进境、复运出境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并且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以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