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第十一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延长复运进境、复运出境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并且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以及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