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第十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