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大坝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分别经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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