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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