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小于五万千瓦的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