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和备案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 (三)不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和备案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 (三)不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