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并且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年度详查、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坝运行资料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并且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年度详查、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坝运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