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并且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年度详查、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坝运行资料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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