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由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