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病坝治理、险坝 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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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