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做好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