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做好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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