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大坝溃坝、库水漫坝等运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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