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大坝溃坝、库水漫坝等运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