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中心应当对电力企业大坝安全监测、检查、维护、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评价鉴定,对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对注册(备案)登记的大坝运行安全进行远程在线技术监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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