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新建大坝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后,在其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将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蓄水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情况等报大坝中心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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