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七条

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通过竣工安全鉴定或者安全等级评定为正常坝的, 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甲级注册登记证或者乙级注册登记证; (二)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管理实绩考核结果满足要求的,颁发丙级注册登记证; (三)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在完成除险加固后颁发相应注册登记证。 不满足注册条件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中心登记备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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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