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注册登记第二十六条大坝中心具体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组织注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注册检查意见,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向电力企业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