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核准(或者审批)手续; (二)新建大坝具有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及其专题报告;已运行大坝具有近期的定期检查报告和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三)有完整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资料; (四)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运行人员、健全的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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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