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注册登记第二十四条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