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