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定期检查第二十三条大坝评定为险坝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库。病坝消缺前或者消缺过程中,如情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险情,应当降低水库运行水位,极端情况下可以放空水库。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