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对病坝、险坝的处理。 病坝、险坝以及正常坝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的处理应当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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