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定期检查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对病坝、险坝的处理。 病坝、险坝以及正常坝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的处理应当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