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定期检查第二十条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者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应当对大坝进行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