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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