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首次定期检查后,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定期检查
大坝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首次定期检查后,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