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首次定期检查后,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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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