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委托大坝运行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大坝运行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检查、维护等具体工作的,大坝运行安全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国家对专业技术服务有资质要求的,承担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电力企业委托大坝运行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大坝运行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检查、维护等具体工作的,大坝运行安全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国家对专业技术服务有资质要求的,承担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