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章 运行管理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坝建设工程档案、运行维护资料及相应原始记录。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