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运行管理第十六条电力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培训。 从事大坝运行安全监测、维护及闸门启闭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