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培训。 从事大坝运行安全监测、维护及闸门启闭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