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章 运行管理第十五条工程降低等别以及大坝退役(包括大坝报废、拆除或者拆除重建)应当充分论证,经过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以实施。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