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水电站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大坝枢纽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且经过大坝安全技术监督单位评审。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