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运行管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任何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功能的方案,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