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任何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功能的方案,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