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险情,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大坝安全应急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并且报告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