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险情,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大坝安全应急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并且报告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险情,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大坝安全应急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并且报告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