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