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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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