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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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