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